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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機構聯合發(fā)布《兒童公益組織行為準則指南》
中國好公益平臺:推動公益項目產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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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多家機構聯合發(fā)布《兒童公益組織行為準則指南》

    ■ 本報記者 王會賢

    2016年11月20日是第27個聯合國兒童權利日。國際救助兒童會、北京市社會組織發(fā)展服務中心、北京市協作者社會工作發(fā)展中心和北京博源拓智兒童公益發(fā)展中心聯合開展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27周年紀念暨《兒童公益組織行為準則指南》倡導活動。

    兒童服務的特殊性要求兒童公益機構需有兒童保護視角的組織管理準則和服務指南,而我國目前尚沒有關于兒童公益機構的服務管理準則。上述四家公益機構聯合起草了《兒童公益組織行為準則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強調兒童利益最大化

    《兒童公益組織行為準則指南》的執(zhí)行范圍包括:所有員工(包括全職和兼職員工)、志愿者、理事會/董事會成員、簽訂短期合約的人,包括實習生、顧問、研究人員等、捐贈方、記者、合作伙伴、供應商等任何因為本機構的工作可以直接接觸到兒童的人。

    《指南》認為,機構在招聘工作人員、志愿者、實習生和專家顧問時,應對其是否具有不利于兒童的行為傾向進行風險評估,并在入職前開展兒童保護準則的相關培訓,在工作過程中跟進督導和階段性評估,確保工作人員理解并遵循準則要求。

    在具體與兒童接觸時,不使用含辱罵、攻擊、污穢的語言。尊重所有兒童的人格尊嚴,不隨意評價兒童。尊重不同地區(qū)兒童的風俗習慣。為兒童提供服務時,不偏愛或忽視任何兒童。確保在處理與兒童利益相關的事項時給兒童參與的機會,根據兒童的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考慮,不隨意打斷、阻止兒童發(fā)言,對于兒童的表達和傾訴做到基本的同理和接納。

    所有關于兒童的宣傳材料, 包括紙質的和電子材料,都以尊重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原則,采用適合兒童理解能力的表達方式。

    拍攝照片(視頻)以及發(fā)布時需征求兒童及其監(jiān)護人的同意。照片不得隨意公開發(fā)布,包括在網絡社交媒體上發(fā)布。

    不私自打聽和泄露兒童的個人信息。通過服務活動獲取的兒童資料必須由專人妥善保管,避免任何人隨意接觸、隨意獲取。

    應當避免出現遠離他人、與兒童獨處的行為。避免與兒童有過于親密的肢體接觸,禁止觸摸兒童身體敏感部位,禁止對兒童采取任何有性挑逗嫌疑的行為。

    工作人員不應該單獨與一名或多名兒童住宿,無論是否住宿在員工家、項目工作點或其他任何地方,如果情況特殊,必須提前獲得機構負責人以及兒童法定監(jiān)護人的同意。

    禁止讓兒童參與危險性的活動。組織外出活動時,應充分保護兒童,切實保證兒童安全。不得雇傭童工。不得讓兒童從事有害的行為,如吸毒、觀看色情或暴力音像資料等。機構有責任評估服務環(huán)境安全風險,確保以兒童安全視角設計安排服務設施。

    建立報告與回應制度

    機構應建立違反本準則的舉報和處理制度,并建立適用于兒童的便捷而安全的舉報申訴渠道。機構的任何工作人員如接到兒童或他人舉報、發(fā)現或懷疑他人存在違反本兒童保護準則的行為,必須立即向機構主管報告,若此人為嫌疑人,則直接報告給上一級主管。

    當有舉報發(fā)生時,必須在 24小時內啟動機構內部回應機制。在決定應對處理有爭議或顧慮的活動中,應把“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準則和一切解決辦法的出發(fā)點。

    在任何兒童受到暴力的情況下,兒童都不應受到指責。工作人員應向兒童明確指出受虐或舉報不是他們的錯誤。在處理過程中,兒童的意見應當被充分地尊重和予以考慮,并讓兒童知道機構將主動積極采取行動確保他們的安全。兒童應獲知下一步會有什么情況發(fā)生。

    工作人員對于調查的情況和兒童的信息應該嚴格保密。

    如果機構內部不能處理或該情況不適宜由機構內部處理, 應將顧慮報告外部相關機構,尋求合作和幫助。如果工作人員發(fā)現兒童在其家庭、學?;蛏鐓^(qū)等場所遭受暴力或有受暴風險,依據《反家暴法》相關條款,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違反兒童保護準則的行為被證實,最嚴重可導致:對員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對志愿者,終止志愿關系;對顧問,終止顧問關系;對合作伙伴,暫停/終止合作。此外,如果該行為達到犯罪的程度,兒童公益組織應該聯系當地的執(zhí)法部門,確保兒童得到保護,犯罪者受到法律的嚴懲。